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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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的某日,周某驾驶一辆货车与驾驶电动车的郑某相撞,此交通事故导致二车受损、郑某受损的后果。后经当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应当由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经鉴定郑某为九级伤残。由于周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案发时尚在保险期内,于是郑某因赔偿事宜将保险公司和周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表示自己已经年迈,家里仅有儿子一个亲人,且儿子残疾,无劳动能力,故希望将儿子的生活费酌情考虑到赔偿范围内。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其所提供的证据,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郑某损失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周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郑某受伤的后果,经当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周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周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另外,在此案中,郑某作为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要在家中照顾自己的残疾儿子,故法院酌情考虑了郑某受伤后其儿子的抚养费用,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车祸猛于虎,可能将一个普通家庭击垮,而投保保险的行为能多加一重保障,以免家庭在意外中支离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