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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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林某为装修自家房屋,在臧某经营的门市部购买了一批价值70000元的装修材料。林某于2019年7月给臧某出具了欠条,约定林某在2019年10月之前付清货款。若林某未在约定期间内付清货款,则按每月2%的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之后,林某因资金紧张,一直没有支付货款。臧某多次催收未果,于2021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林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林某称受新冠疫情影响才未能支付货款,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林某的违约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法院判决林某在十日内支付臧某货款70000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案中,因疫情的爆发导致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但是林某延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前,故其仍应承担违约责任。疫情不是拒绝履行义务的借口。
【瀛台律师提醒】
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一般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及防疫措施属于免责事由,但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定,切不可打着疫情的名头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