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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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10月的某日,康某正在自己的家中晒太阳,在其享受悠闲下午的同时,康某正饮用完一瓶矿泉水,于是其一时兴起,将矿泉水抛掷楼下。康某怀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并不会砸到行人,没想到路过的行人朱某却遭到这意外之灾。朱某经过该小区的花园时,被康某所抛掷的矿泉水瓶砸到手臂,后受惊吓后摔倒,其送入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由于协商赔偿事宜不成,朱某将康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法判决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本案中,康某从家中阳台抛掷物品,其应当预想到可能会砸到路上行人的后果,但康某仍然心存侥幸抛掷矿泉水瓶,后该水瓶将行人朱某砸至伤残十级,故康某对朱某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城市中高楼林立,无论是居住在高层的居民还是居住在较为低的楼层,都不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