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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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煤矿厂为了获取更大的效益,于是加快了出厂速度,导致大量矿井废水的增加。但由于该煤矿建设时所配套的废水处理能力不足以承受所提升的矿井废水量,于是大量未经处理的煤矿废水直接排入了下游的水库中,导致当地水库的下游河流造成了严重污染。根据监测显示,该煤矿厂直接排放的矿井废水悬浮物严重超标,且经相关部门鉴定,该废水的排放对当地的地表水造成了严重污染,经计算,所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约五十万元。后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煤矿厂的行为侵害了当地生态环境,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故要求该煤矿厂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委托第三方展开修复工作。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本案中,该煤矿厂在其配套的废水处理系统不能负载的情况下,为了增加产量而大量生产,导致超载的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排入下游的水库,导致水库下游河流的地表水造成污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根据证据中计算所得的修复费用,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要求该煤矿厂承担修复做需要的相应费用。
【瀛台律师提醒】
超标排放的行为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也会对周边的居民正常生活造成破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