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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行售假?侵害商标专用权!

2022-03-3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经营某烟酒行,由于该烟酒行经营效益不佳,于是林某计划将其在烟酒行内销售的某品牌白酒替换为假冒的白酒,但又以原品牌白酒的价格卖出,以此赚取差价。林某以此方法销售了多瓶白酒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烟酒行进行临时检查时,发现该店售假的行为,后相关机关对林某的烟酒行所售的假酒进行了依法扣押。后该白酒品牌所属的公司得知林某的烟酒行售假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在烟酒行售假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判决林某停止侵权并赔偿该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林某在其所经营的烟酒行内销售假冒的某品牌白酒,故其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且林某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已经被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查获,并被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故本案证据确实充分,故林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相应损失以及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侵害他人商品专用权的行为可能一时获利,但是扰乱了市场的稳定和谐,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