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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谁来还债?法院这样判!

2022-03-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杨某和严某与2010年登记结婚,二人结婚之后,向当地的银行借款十万元用于二人的婚后生活消费使用,后双方向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表明夫妻双方将一起偿还所借的款项。不久之后,二人登记离婚,由于二人却一直未清偿该笔借款,于是该银行将杨某和严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清偿借款,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要求二人进行清偿。虽然二人曾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该笔债务由杨某个人进行清偿,但由于严某担心该笔借款将会影响自己的个人征信,进而影响自己日后的工作生活,于是严某遂与银行达成执行和解,返还了借款本息。后严某以自己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将昔日丈夫诉至法院,要求追偿款项,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本案中,杨某和严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向银行进行借款本金,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由双方共同履行还款义务,但双方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银行将二人诉至法院。虽然杨某和严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该笔借款由杨某一人清偿,该协议基于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严某因担心征信受影响,故代为履行债务。在庭审过程中,严某举证证明了其代杨某履行还款义务,具有追偿权,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的,也要考察该约定在对外关系上是否有效,但一方代为履行合同的,仍然可以行使追偿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