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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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的一天,周爷爷搭乘电梯回家,然而由于电梯出现故障,周爷爷搭乘的电梯突然出现了剧烈的晃动,后周爷爷不慎在电梯内摔倒,导致腿部骨折,后送入医院进行治疗,花费了高昂的治疗费用。周爷爷认为其摔倒的后果是由于电梯的故障导致,于是将该电梯的管理人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表示公司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然而该公司却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甲公司依法赔偿周爷爷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周爷爷搭乘电梯回家,但由于该电梯发生故障剧烈晃动导致周爷爷摔倒受伤,故将甲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作为该电梯的管理人,应当对乘坐该电梯的乘客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公司并未对该电梯进行定期检修,于是该电梯故障导致周爷爷受伤,故甲公司应当对周爷爷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否则若因电梯故障造成乘客受伤,电梯的管理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