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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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马某是某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该广告公司和白某因合同问题发生纠纷,后白某向法院起诉,以该广告公司违约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该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向广告公司进行送达,然而法院却无法通过电话、邮寄、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于是法院进行公告送达。然而在开庭当日,马某却在庭上以法院工作不力、采取公告送达为由,在法庭上当庭大骂。承办法官向马某释明后果,但马某仍然继续辱骂法官。该法院认为,马某在法庭上辱骂法官的行为,妨碍民事诉讼,故对马某处以人民币一千元的罚款。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马某作为某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白某因和该广告公司的合同纠纷将其诉至法庭,然而马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法院进行公告送达而对法官破口大骂,故马某的行为构成对审判人员进行侮辱,构成对法庭秩序的扰乱。但事后马某认识到错误,向法官进行了书面道歉,法院遂对违反法庭规则的马某予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在诉讼场所辱骂法官的行为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碍,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对其处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