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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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的某日,胡某驾驶一辆客车行驶在道路上,由于当天晚上天色昏暗并且雨天能见度较低,于是胡某未能对路况进行明确的判断,不慎将行人杜某撞倒,后经鉴定,杜某为十级伤残。经当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此次事故应当由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杜某将胡某以及该涉案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胡某驾驶客车将杜某撞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涉案车辆尚在保险期内,故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杜某相应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胡某驾驶客车行驶在道路上,由于雨天难行,胡某不慎将行人杜某撞至伤残,且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且尚在保险期内的,故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杜某的全部合理损失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雨天难行,作为机动车的驾驶者更应当小心注意,以免意外的发生!若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