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3-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然而就是有人喜欢吃“霸王餐”?原来,余某的好友黄某在当地经营一家家常菜饭店,于是余某借着自己和老板黄某的关系,多次在黄某的饭店内赊账,黄某出于朋友的面子也就应承下来,让员工把余某所赊账的款项如实记录。半年后,经余某和黄某结算确认,余某在黄某的饭店共消费四千元,后黄某向余某出具了一张饭店的账单,余某也在账单上签字确认。但由于余某并未及时支付账单费用,并在黄某多次要求其支付时都拒绝支付,黄某无奈遂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餐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故依法判处余某偿付黄某饭店餐饮费共计人民币四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余某在朋友黄某所经营的饭店内多次赊账消费,后经二人结算,余某拖欠黄某餐饮费共计人民币四千元,余某在黄某所出具的账单上签字确认,故双方之间成立餐饮合同关系,二人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但余某拒绝支付餐费,构成违约,法院遂依法判决余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给原告其所拖欠的餐饮费。
【瀛台律师提醒】
“吃白食”的行为为人不齿,在成立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之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