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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配合警方检查?数罪并罚!

2022-03-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5月,左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某路段,在等待红绿灯的过程中和行人贾某发生争执,后左某殴打贾某,贾某报警处理。后警察到达,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发现左某满身酒气,故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左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然而在警方要求左某配合检查的过程中,左某情绪激动,拒绝进行检查,甚至多次辱骂当场的警察,对民警大打出手,导致一名民警受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左某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执勤的民警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进行暴力阻碍,故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左某醉酒后驾车,和行人贾某发生纠纷,后贾某报警处理,警方发现左某涉嫌醉酒驾驶,要求其进行配合,然而左某却以暴力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故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经鉴定,案发时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左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根据左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醉酒驾驶不可取,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而在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作为公民应当尽力配合,若以暴力方法进行阻碍的,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