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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为何无效?切勿恶意串通!

2022-03-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余某曾向苏某借款五十万元,债务到期后,余某不愿偿还苏某的债务,于是将余某自己名下的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好友甄某,并进行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后苏某得知此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苏某的诉讼请求,要求余某撤销其与甄某的股权转让行为。然而余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而是在私下和甄某秘密串通,让甄某将股权转让第三人林某,苏某认为此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债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甄某和林某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苏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余某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苏某返还相应的款项,但余某不仅没有返还相应的款项,甚至为了躲避债务,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好友甄某。在苏某得知此事后,法院依法判令要求余某撤销其与甄某的股权转让行为。但余某并未依法进行撤销,反而与甄某串通,让甄某将股权转让第三人林某。故甄某恶意转让股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余某债权的实现,且二人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若明知债务人恶意串通他人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