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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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0年,黄某因生意流通需要,向他人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然而当还款期限到来之后,黄某却没有款项进行归还,于是黄某联系他人伪造某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造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黄某本人的事实,向郑某表示以该房屋进行担保,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后黄某诈骗的行为被郑某发现,郑某报警处理。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伪造虚假的房屋产权所有证,虚构事实进行担保借款,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五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黄某因拖欠他人借款未还,于是伪造虚假的房屋产权所有证,虚构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其本人的事实进行担保借款。故黄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和他人进行担保借款的时候,应当对其提供的产权证予以确认,查明情况并且到相关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