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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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杜某为某村的村民,其退休后在老家安度晚年。某日,杜某见老家附近的河中有鱼群,于是计划在河中捕鱼。后杜某了解到该河道可以进行捕鱼,并且在捕鱼期内,杜某故在当地购买了捕鱼工具进行捕鱼。然而就在杜某捕鱼后的次日,其手臂和腿部出现了过敏症状,开始变得红肿,甚至溃烂,后杜某就医,经医院诊断为湿疹。杜某了解到该河道的上游有一家养殖场,故杜某认为其湿疹有可能是由于养殖场排放污水而导致的,故将该养殖场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杜某举证证明了养殖场确有排放污水的行为,但对于杜某湿疹的损害和养殖场排放污水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杜某却并未举证证明,后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杜某在某次捕鱼之后,四肢红肿溃烂,经诊断为湿疹,故杜某以某养殖场排放污水导致其受伤为由,经养殖场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杜某举证证明养殖场确有排放污水的行为,然而对于排放行为与其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关联性的问题上,杜某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杜某不能证明其疾病是因为污染而引起,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对证据的以上三个性质进行审查,由此作出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