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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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郭某在某网络游戏中认识了石某,后二人发展恋爱关系,不久之后二人开展了同居,但由于二人性格不合最终导致分手。分手之后,石某却发现自己怀孕了,然而石某拒绝和郭某取得联系,计划一个人将孩子生下来。在孩子诞生以后,石某却后悔将孩子生下,于是在产下孩子之后,其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女婴和胎盘丢入厕所的垃圾袋内。后石某担心厕所的婴儿被发现,于是在深夜将装有婴儿的垃圾袋丢到马路附近的垃圾堆。次日,石某丢弃的女婴尸体被路人发现,后石某被公安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将女婴丢弃在不易被他人发现的场所,可以预料到女婴死亡的结果,而其放任女婴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依法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石某作为女婴的母亲,应当对女儿尽到抚养照顾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抚养义务,而将女婴丢弃到医院的卫生间,构成遗弃。不仅如此,石某担心女婴丢弃在卫生间的垃圾袋内被人发现,于是在深夜将其转移至路边的垃圾桶内,使女婴难以得到他人的救助,故其行为属于能预料到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而放任女婴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为人父母,应当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而不应当漠视生命,将不愿意抚养的孩子抛弃,否则故意杀人的行为必定会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