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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窃材料?三人获刑!

2022-03-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沈某是某建材厂的员工,在沈某工作期间,沈某多次伙同林某盗走该建材厂的建材原料。沈某一般在下班后来到建材厂的材料堆放处进行盗窃,在沈某盗窃材料得手之后,林某帮助沈某将材料运输出场外。林某和沈某将建材原料盗出之后,二人就将材料转卖给刘某,共计购入沈某所出售的材料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和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建材厂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法院遂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而刘某明知林某和沈某盗窃财物仍然收购,故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沈某在建材厂工作期间,多次伙同林某盗窃建材厂内的建筑材料,故二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建材厂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而刘某在明知沈某和林某从事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对二人所盗窃的建筑材料予以收购,故刘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盗窃他人财物,若在明知他人从事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也不可为了低价予以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