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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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王某失业之后以收废品为生,后王某了解到当地的交通护栏可以卖钱,于是王某计划盗窃当地的交通护栏卖出。王某于2019年1月的某日凌晨来到某国道,利用自己事前购置的犯罪工具将交通护栏移除,并用自己的摩托车将盗窃的护栏运送到自己的家中。后王某联系了购买废品的人将赃物销售给路人,并将赃款挥霍一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深夜秘密盗窃交通护栏后卖出,故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判处汪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失业之后卖废品,后王某计划盗窃当地的交通护栏卖出,于案发时利用事前购置的犯罪工具将交通护栏移除,并用自己的摩托车将盗窃的护栏运送到自己的家中后卖给其他收废品的卖家。故王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财富应当通过自己的双手来创造,而不应当通过犯罪的手段获取财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