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3-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梁某失业之后,在当地计划通过“捞偏门”的方式获取财富。某日,梁某在电视新闻中看到了“碰瓷”的犯罪行为,故欲效仿该行为进行诈骗。自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梁某联系了自己的好友许某,二人采取一方假意乘车,一方蹲守经过假装受伤的方式,要求司机进行赔偿,由此在当地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五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和许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碰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梁某和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当地采取碰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二人一人假意乘车,另一人迎上车辆假意被撞倒,二人一唱一和,要求司机进行赔偿,以此诈骗多名受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五万余元,故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遂依据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遇到交通事故无法确认定责时,应当及时联系交警进行处理。“碰瓷”行为不可取,贪图不法利益的犯罪行为终究会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