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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醉酒驾车?获刑!

2022-03-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12月,尹某和朋友聚会,在聚会过程中醉酒。但出于对自己酒量的自信,尹某心存侥幸醉酒驾车回家。然而由于尹某醉酒驾车,精神状态不佳,于是撞倒了护栏。且尹某撞倒护栏的附近刚刚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旁边的交警正在处理事故,而醉酒的尹某又倒车不慎撞上警车。后交警怀疑尹某醉酒驾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尹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交警将尹某带至医院进行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尹某在聚会后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慎撞倒护栏,还在倒车过程中撞上警车,但由于尹某驾车车速较缓,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另经鉴定,尹某血液中的乙醇达到醉酒标准,故尹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酒后切勿驾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在酒后进行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生命财产安全隐患,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