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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高额获利?小心落入传销陷阱!

2022-03-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随着电商购物的平台不断进入消费者的视野,许多犯罪分子也通过“风口”策划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利益,赵某和朱某就在其中。赵某和朱某在大学期间攻读经济学,自认为对营销策略有所了解,于是二人创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并启动电商营销策略项目,对外吸引投资。二人以电商平台高额获利作为诱饵,吸引他人加入该公司进行投资,且按照投资金额将投资者分类为头部代理、次级代理、三级代理等,并要求代理商发展人数后进行返利。自20144月至20156月,赵某和朱某二人在多地对此传销项目进行宣讲,发展“会员”多达一百五十余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和朱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赵某和朱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当地开设某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该公司开展电商营销策略项目,对外吸引投资,并以电商平台高额获利作为诱饵,吸引受害者加入该公司,并将受害者分类为头部代理、次级代理、三级代理等,要求代理发展人数。故赵某和朱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遂根据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进行传销犯罪的不法分子通常会将传销产品包装成“高大上”的产品,并以高额的盈利模式吸引受害者,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我们在看到“高额返利”的诱惑时,一定要多留心眼,切勿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