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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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葛某曾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葛某在监狱中认识了同乡张某,后葛某和张某成为好友。二人出狱之后,仍然保持着联系。然而就在2020年4月,张某又因故意伤人被警方追捕,于是张某计划潜逃。后张某走投无路,联系了好友葛某,告知了葛某自己的近况,请求葛某帮助自己潜逃。于是葛某答应为张某提供帮助,在张某潜逃期间多次转账给张某,帮其购置生活用品,并让张某在自己的家中藏匿。后侦查人员在葛某家附近抓获张某和葛某。经法院审理认为,葛某明知张某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故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法院遂判处葛某拘役五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葛某和张某在狱中成为好友,二人出狱后,张某又实施犯罪进行潜逃,而葛某明知道张某在外事实犯罪仍让其到自己家中居住,并为其提供生活用品等,故葛某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故构成窝藏罪。但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即使是至亲好友,在他人构成犯罪时也应当“大义灭亲”,切不可在明知他人是犯罪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否则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