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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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莫某在当地经营一家电器店,因该电器店采购进货资金流通需要,莫某向好友林某借款五十万元。在此期间,林某曾经在莫某的电器店内购买了价值五千元的彩电一台,但由于林某知道莫某尚欠自己款项未还,于是林某采取了赊账的方式,留下了一张欠条,表示自己所购彩电尚未付款。然而莫某获取该张欠条之后,计划通过变造该欠条的方式来抵消自己所欠的债务,于是莫某将林某所留下的欠条中的彩电数量和金额进行修改,后拿着该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归还自己的货款共五十万元。在庭审过程中,林某表示自己仅仅购入一台彩电,并非欠条中所载的一百台,后法官向莫某释明法理,告知其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莫某坦白了自己的错误,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莫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一万元的罚款。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莫某因经营商铺现金流通需求向林某借款,后林某出于生活需要向莫某的电器店内赊购一台价值五千元的家电,并签署了一张欠条。而莫某通过变造欠条内所购彩电台数和金额的方式,计划抵扣自己所欠林某的债务,然而经过承办法官释明法理,告知其严重法律后果之后,莫某终于认识到错误,进行了坦白和悔过。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莫某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罚款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变造借条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将妨害法院审理案件,阻扰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甚至可能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拘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