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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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9月,乔某因工作调动来到其公司在郊区的厂区上班,由于郊区的地点较为偏远,交通不便,且该厂区的面积较大,于是乔某计划盗窃当地市区的共享单车。某日,乔某驾驶货车在市区中寻觅共享单车,后将市区内的四辆共享单车通过货车运至该厂区内,并将共享单车进行解锁处理,供其自己和厂区内的其他员工使用。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当地共享单车四辆,数额较大,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乔某为了方便自己和工厂同事的通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当地市区盗窃共享单车四辆,并将四辆共享单车运至厂区内进行解锁处理,供自己和同事骑行使用。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乔某盗窃的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三千余元,故乔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共享单车解决了许多城市居民“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为居民提供了便利。盗窃共享单车的行为触碰了法律底线,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