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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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孟某和吴某是一对夫妻,二人曾经在小区附近经营一家食杂店,但由于生意不景气,二人所经营的食杂店效益一般,于是二人决定“另谋生路”。通过对曾经所售零食产品的认识,二人认为销售假冒商品可以获取巨大利益,于是二人在网络上购买了假冒的某品牌橄榄的包装,后将散装的橄榄放入其内,进行包装后假冒成品牌橄榄进行销售。后二人的犯罪行为被警方抓获,且在二人所居住的住房内查获大量假冒的包装以及散装橄榄产品。经鉴定,二人所销售的假冒橄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孟某和吴某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并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孟某和吴某在网络上购买虚假的品牌橄榄包装,后将二人所购买的散装橄榄装入品牌橄榄包装中,假冒成品牌橄榄进行出售,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故二人的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也不可以知假售假,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