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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检修致人受伤?物业公司要担责!

2022-03-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的某天,孙某加班后回家,在楼道中发现楼道中的照明灯无法正常照明,于是孙某联系了物业公司进行报修。然而物业公司在当天并未及时维修该路灯,次日孙某下班后因没有路灯照明后摔倒在楼道内,后因孙某和物业公司求偿不得,故孙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表示物业公司并未履行物业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路灯进行定期检修,是造成孙某受伤的原因之一,故物业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对其自己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酌定物业公司对孙某的受伤后果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赔偿孙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孙某在入住该小区时,和该物业公司签订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然而在案发时,该物业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及时检修,故该物业公司对于孙某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路灯损坏后对后果应对有所预见,故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后法院酌定双方的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若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