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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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村民方某得知村民吴某家中的自留山有矿石,于是村民方某联系了吴某,表示希望在吴某家中的自留山内进行开采。在吴某表示了同意之后,方某就租用了挖掘机来到吴某的自留山中进行开采,且方某还及时联系了买方进行运输,涉案矿石的价值共计约人民币二十万元。后方某无证开采的行为被警方查获,经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无证开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且对方某非法获利的财物予以收缴。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方某在吴某家中的自留山内进行采矿,虽然方某获得了吴某的同意,但其却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故方某的行为属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他人的自留山内进行采矿,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二十万余元,情节严重,故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需开采特定种类的矿产,需要遵循我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开采,且不得破坏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