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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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刘某和庄某是同一个小区的住户,二人的小孩在同一个幼儿园上学,本来应该是“远亲不如近邻”的友好邻里关系,但是刘某和庄某曾因楼道内的垃圾处理问题等琐事产生矛盾,之后二人便交恶,后由于二人的小孩在幼儿园里吵架,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于是刘某对庄某怀恨在心。就在今年五月的某天,刘某见庄某的小轿车停在自家的楼下,于是刘某心生一计,拿着一块砖头跑到该小区的楼顶,后刘某将砖头抛出,该砖头将庄某的汽车砸毁。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和庄某是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刘某对庄某怀恨在心,于是计划破坏庄某的财物,后刘某于案发当天来到小区的楼顶,在楼顶将砖头抛出,将庄某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砸毁。经鉴定,庄某被砸坏的汽车价格约为人民币九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人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在邻里之间应当以沟通解决矛盾,而不能采取危害他人财产权益和身体利益的方式,用暴力解决纠纷并不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