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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店被撬,小偷获刑一年!

2022-03-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吕某是当地的惯偷,曾因处罚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然而吕某出狱后仍然没有改邪归正,反而在当地踩点,伺机进行盗窃活动。20204月的一天夜晚,吕某携带其早已准备的作案工具来到当地某电动车维修店,后吕某使用工具将维修店的卷门撬开钻入店中,后在店内盗窃了店内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五千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五千余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吕某曾因触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判决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此罪,构成累犯,依法可以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当地进行踩点选择盗窃目标,并且购买犯罪工具,在某日来到当地维修店撬门而入,盗窃店内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五千元,数额较大,故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吕某曾因触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判决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此罪,构成累犯,依法可以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切勿以身试法!幸福应当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盗窃而来的财富都是临时的,并不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