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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来放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2022-03-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5月,郭某向高某借款五十万元,但高某并未有那么多的现金可供使用,但高某又想要收取郭某所承诺的高额利息,于是高某向当地银行借款三十万元后放贷给郭某。然而郭某在按月偿还了几期款项之后,就借口没钱拒绝归还,于是高某无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然而高某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并举证证明高某借给自己的款项是其向银行借款而来。后经法院审理查明,高某以房屋抵押的房屋向银行贷款三十万元,后在当天把款项转入了郭某的账户,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故法院依法认定高某非法转贷的合同部分无效。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郭某向高某借款,高某为了贪图高额利率,于是以房屋抵押的方式向银行借款三十万元,并在当天将自己的账户里的余额共计五十万元转入郭某的账户,故高某的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非依照和银行的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高某和郭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若部分款项是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那么该部分合同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切勿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