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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好处费”收购信用卡再出售?构成犯罪!

2022-03-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3月以来,郝某在当地社群发布相关信息收购银行卡,以高价“好处费”为诱惑,先后找到多人在当地的各个银行实名办理了多张银行信用卡,后郝某在收购银行卡之后将银行卡高价出售给袁某(另案处理)共计十余张。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郝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故郝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依法对郝某的所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信用卡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案中,郝某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在当地以高额“好处费”收购信用卡,后在收购多张银行卡之后将银行卡和密码器等高价出售给他人,后警方在郝某的住宅中发现了郝某的作案工具以及尚未卖出的多张银行卡,并依法进行扣押。经法院审理认为,郝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诈骗等案件时常发生。作为普通民众,应当管理好自己实名办理的相关银行信用卡,不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