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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开店借钱,判决共同清偿!

2022-03-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刘某和沈某于十几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为了增加收入,于是搬到了附近的城市里。夫妻二人计划经营一家五金店,然而由于五金店经营期间需要资金流通,于是刘某和沈某在这几年多次向亲朋好友借钱,欠下了多笔债务。20195月,刘某急病去世,后多名债权人将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返还相关债务。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沈某却表示这些债务都是刘某个人的借款,自己并不知情。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向亲朋好友借款,但是在借条中,刘某除了签署自己的姓名之外,还加盖了五金店的印章,故涉案的多项债务应当作为二人所经营的五金店的共同债务,而沈某作为刘某的妻子且作为五金店的共同经营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刘某和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现金流等问题向多名亲朋好友借款,并在借条中加盖了五金店的印章,故此借款应当是以五金店的名义进行借贷,该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沈某作为五金店的共同经营者且作为刘某的妻子,对刘某的举债应当知情,故涉案多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沈某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当进行明确约定,以确认借款的性质是个人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免将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