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自愿接受股票又反悔?判决驳回!

2022-03-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洪某承包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工程项目,后洪某对该工程项目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然而由于房地产公司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无法支付洪某剩余的工程款新,于是经双方协商,二者签署了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明确了该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洪某剩余款项共计一百万元,且洪某同意工程款转股,约定由洪某持有房地产公司所持股份中的十万股,以此作为清偿。然而就在几个月后,洪某却后悔答应上述工程款转股行为,于是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工程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出示了上述和解协议作为证据,而洪某表示该股份难以兑现,故拒绝承认和解协议。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而该协议中的股权也按照协议进行了转让,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洪某承包某房地产公司的工程项目,后该公司拖欠洪某工程款项,于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公司所拖欠的工程款通过该公司的股票进行抵扣。该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且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若双方发生了纠纷,可以采取签署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