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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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许某和魏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故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了二人所有的房产归女方魏某所有,后双方在当地登记机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然而就在离婚多年之后,许某却又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的一套房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魏某举证证明双方曾就涉案房屋的归属在离婚协议中有所约定,但由于涉案房屋在离婚时并未办理登记手续,于是没有在民政部门存留的离婚协议中加以确认,但双方在离婚时私下的离婚协议书中有所约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对涉案的房屋权属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许某和魏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约定,然而由于涉案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办理登记手续,于是在民政部门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对该房产并未进行约定。但许某和魏某在二人所签字认可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涉案该房屋的权属为女方所有,故涉案房屋的权属在双方离婚时有明确的约定,不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在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若之后再起诉,法院应当审查该涉案财产是否属于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