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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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的某个下午,程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在道路上,在程某经过某红绿灯时,与黄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了黄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后黄某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救治,经当地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并鉴定为十级伤残。黄某出院之后,和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将程某和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但其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并未按照当地交通条例办理相关证件,属于无牌照电动车,且黄某在案发当时横穿道路,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应当由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程某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黄某驾驶无牌照的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横穿,后程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上了黄某的电动车,导致黄某受伤,二车受损的后果。另查明,程某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且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黄某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依法酌定程某对此次事故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黄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切勿驾驶无牌照的电动车横穿马路,否则很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