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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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阎某于2016年9月入职某游戏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然而在阎某工作的过程中,其在并没有上班的情况下伪造打卡记录,其伪造考勤的行为被该公司发现,后该公司对阎某作出了扣除当天加班工资的处罚,后阎某也向公司承认错误,表示绝不再犯。然而就在不久之后,阎某又故技重施,伪造打卡记录而实际并未到岗,故公司以阎某严重违反该公司《员工手册》为由,给予了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阎某不满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举证证明了《员工手册》载明了伪造打卡记录将收到处分,第二次伪造打卡将解除合同的规定,且阎某在入职时曾对《员工手册》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阎某在入职某公司后,违反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伪造打卡记录以获取加班工资,后被该公司发现被处以扣除加班工资的处罚。然而阎某在受到处罚之后,并未加以改正,而是第二次采取该方式伪造打卡记录,故该公司有权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规定,解除与阎某的劳动合同。后阎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将该游戏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用人单位举证证明阎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金,但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