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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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12月的某日,林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后在经过某路口时发现了正在走路的黄女士,黄女士佩戴者一个黄金耳环十分炫目,林某心生贪念,计划抢夺该财物。林某头戴摩托车头盔,认为他人无法识别自己的面目,于是在骑行至下个路口时突然加速,抢夺了黄女士耳朵上的耳环后逃离现场。后林某被警方抓获,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耳环进行价值认定,该耳环价值人民币八百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驾驶摩托车抢夺黄女士耳环的行为构成抢夺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林某驾驶摩托车,见行人黄女士的黄金耳环十分眼馋,于是通过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了黄女士的财物,故林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另查明,林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期执行完毕不到半年又犯此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抢夺他人财物的“飞车党”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同时对居民的财物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