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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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邹某入职某材料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名采购主管,主要负责公司生产所需原料的采购活动,然而邹某在工作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此职位并未受到监管,能够从中谋利,于是邹某在和其他公司交易的过程中先行抬高了交易的价格,后将交易的价格和市价的差价占为己有。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邹某通过此种手法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在其担任采购主管的过程中,提高交易价格从中获利,对公司的财产造成侵害,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邹某在担任公司采购主管的过程中,利用其担任主管的职务便利,以抬高采购价格的方法获取交易差价,造成公司财产权的侵害,故其行为属于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其全部犯罪所得,并获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层人员,应当具有敬业精神,且不可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侵害公司的财产权益,否则一时的贪念,很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