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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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冼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进行废电瓶拆解可以获利,于是其在当地租赁了一间厂房从事废旧电瓶拆解生意,然而冼某并未在当地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冼某未对生产环境进行防护,在从事废旧电池拆解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水也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进行排放,并在生产过程中,对有毒物质进行非法处置,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冼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电瓶拆解生意,并非法排放废水,其行为严重污染当地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冼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旧电瓶拆解生意,故冼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故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冼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冼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进行废电瓶拆解活动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拆解活动的,可能构成犯罪,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