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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费、彩礼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获刑四年!

2022-03-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沈某是村里的大龄青年,但由于相貌不佳,一直都没有找到理想的对象。于是村民黄某计划通过渴望婚姻生活的沈某来骗取不义之财。于是黄某伙同自己的学妹许某(另案处理),假称许某是自己的侄女并介绍给沈某,且黄某还安排了林某(另案处理)假扮成许某的母亲,安排沈某和许某见面。后沈某信以为真,和黄某、林某等人商量自己和许某的婚事,后黄某等人以介绍费、彩礼为由,骗取沈某人民币二十万元后不翼而飞。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伙同许某、林某等人,虚构给沈某介绍侄女的事实,骗取沈某财物多达人民币二十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给被害人介绍结婚对象的事实,让许某和沈某相亲,并安排林某假扮成许某的母亲和沈某商讨结婚事宜,以此骗取被害人介绍费、彩礼等共计二十万元。故黄某的行为属于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近年来,假借说媒实际实施诈骗行为的行为时有发生,在遇到“好心人做媒”的情况时,应当仔细加以辨别,以免上当受骗,“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