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3-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商某受潘某雇请,在某工地做工。张某驾驶自家的小四轮拖拉机在工地拖运渣石,按车计算运费。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发动,于是邀请在一旁做工的商某帮忙摇动摇杆发动车辆,商某被摇杆反弹造成右手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雇主潘某自愿补偿商某2万元。因对其余的损害赔偿协商未果,商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对商某因帮工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商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张某为潘某承包的工地运输渣石,且运输渣石的工具为张某所有,张某与潘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商某虽与潘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但其不是在为潘某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而是在为张某提供帮工过程中受伤。张某驾驶其所有的拖车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求助专业的车辆维修人员,而是邀请无相关经验的商某帮忙,未充分考虑可能引发的风险,应对商某帮工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90%责任。商某在帮工前未考虑自身是否具备协助帮工能力,帮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防范,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伸出援手,帮助他人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个体生活中离不开他人的帮助,但分工越来越精细化的时代对帮工有了更高要求。被帮工人在接受他人帮助时,应充分考虑帮工内容,无偿帮工人是否具备帮工能力,以及帮工是否会引发较大风险,进而审慎决定是否接受帮工。对无偿帮工人而言,帮工前也应充分考虑帮工是否在自己“能力圈”范围内,切勿逞能帮工。否则,一旦发生损害赔偿情形,可能好事成坏事,帮与被帮“两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