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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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年初,春节放假在家的柯某计划将自己老家的房屋进行翻修,于是柯某在该村进行咨询,后联系到了村子里的老乔,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让老乔帮助自己老家房屋的墙皮翻新。老乔虽然是村子里的翻修好手,但时间紧张,于是雇佣了黄某等人在柯某家从事部分翻新工作,但黄某等人却并未取得相关操作证,黄某在翻修的过程中不幸坠楼身亡。后三方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柯某将老房翻新项目承包给老乔,故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而黄某为老乔提供劳务,故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老乔对黄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柯某明知老乔雇佣没有资质的黄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决由柯某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老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黄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柯某将自己老家旧房翻新的项目承包给老乔,后老乔雇佣黄某等人完成部分工作,然而黄某并未取得相关的操作证,而柯某在得知此情况后也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故老乔作为雇主,对黄某意外坠亡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柯某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发生时没有主动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酌定三方过错程度和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从事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一定要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相关培训,并需要取得相关的操作资格证,雇主也需要注意这点,以免在意外发生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