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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批评后跳楼,学校是否担责?

2022-03-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江某是某中学初二的一名学生,其平常在学校生活中经常没有按照老师的要求完成作业,且在上课时不认真听讲,成绩处于中下游。2019年10月的某日,江某由于睡过头迟到,后被其班上的班主任要求其出示昨天完成的家庭作业,江某也没有完成,于是班主任联系了江某的母亲冯某来到学校询问孩子的相关情况,然而正在班主任和冯某正在交流的过程中,江某突然跑向窗台并从窗台上跳下楼。后学校老师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将江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十级伤残。冯某认为学校老师的做法错误,导致了江某的跳楼行为,故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与其自身能力相对应的责任,老师在教育的过程中不存在不当行为,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江某因在学校中表现不佳被老师批评,江某因心理素质较差导致跳楼,造成了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故江某的家人以学校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但老师对他的批评指导和教育都在正常的范围内,原告也并未举证证明学校对其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家长,对于自己孩子的身心健康都需要有所关注,千万不能无视孩子的情绪,将所有的责任推脱给他人,缺席孩子在人生中的重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