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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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5月,左某退休后想要外出游玩享受自己的退休生活,于是左某经朋友接受,和某疗养机构签订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由该疗养机构为左某提供养生服务,组织左某与其他机构的会员来到某海岛城市旅游。然而在左某旅行疗养过程中,左某意外受伤,后送入医院进行治疗,花费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余元。后左某认为机构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该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疗养机构辩称,该机构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同行的工作人员对左某已经给予了适当照顾,左某在外出时未告知家人且拒绝他人陪同,故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后经法院审理,酌定疗养机构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案中,左某和某疗养机构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机构一方提供外出疗养服务,然而左某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外出受伤,故左某将该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该疗养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机构没有及时进行提醒和照顾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左某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老人在外出时一定要将自己的出行信息及时告知家人,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请求他人的陪护,以此防止事故发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