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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获利?获刑一年!

2022-03-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许某、杨某、张某和吴某四人是同村村民,四人平常关系很好,经常一起聊天。某日,四人在聊天的过程中听说当地某座山上有一些古时候的墓葬,于是四人都心存贪念,计划大干一笔,偷盗当地的古墓葬。20205月的某日,四人携带事先在网上所购买的犯罪工具,趁着夜色来到该山地中寻找古墓葬,后进行盗掘,四人在盗掘过程中对古墓葬进行了破坏,但并未找到有价值的陪葬品,于是离开了现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杨某、张某和吴某四人明知当地存在古墓葬,但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使用铁锹等工具对古墓进行挖掘,造成了古墓的破坏,故四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本案中,许某、杨某、张某和吴某发现当地山地有古墓葬,于是事先在网络上购置作案工具,趁着夜色来到该古墓葬处进行盗挖,但由于四人对古墓葬的结构并不熟悉,并未找到陪葬品。另查明,四人盗掘的古墓为宋元时期的墓葬,故四人的行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但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古墓葬往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切勿盗掘并盗窃其中的珍贵文物,否则很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