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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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的某天,吕某牵着自己的宠物狗在巷子里散步,然而就在吕某途径海某的家门口时,海某正准备出门上班。吕某的宠物狗见到海某正准备外出,于是冲上前去咬住了海某的衣角。海某为了赶走吕某的宠物狗,于是用手上携带的皮包砸向宠物狗,后宠物狗将海某咬伤,海某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事发后,由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不成,于是海某将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吕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五万元。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积极进行调解,释明法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海某同意减少求偿金额,吕某当场赔偿海某人民币叁万元,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吕某的宠物狗将海某咬伤,吕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海某在被宠物狗咬伤之前,存在敲打动物的行为,故其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吕某可以减轻部分责任。后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法理,积极进行调解,双方遂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宠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带领宠物犬散步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拉好牵引绳,以免发生意外,否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