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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大学被砸伤?起诉被驳回!

2022-03-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11月,林爷爷带着自己的儿子小林来到家附近的某大学散步,后小林来到操场附近玩耍,但却被该学校正在训练的棒球队砸伤,有一颗棒球击中了小林的头部,导致小林住院受伤。后小林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该大学诉至法院,小林的父亲认为该大学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该大学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元。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大学提供证据证明该大学在操场附近张贴了安全警示牌,并且设置了安全防护网,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在案发后,该大学已经和小林一家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小林的爷爷带小林来到当地某大学的操场玩耍,而当时该大学的棒球队正在训练,故一颗棒球不慎击中小林导致小林受伤。但该学校在球场附近设置了防护网,并且在操场内设置了警示牌,告知进入球场需注意安全。另外,该学校举证证明在案发后,该学校主动与被害人一家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故小林一家要求学校再次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现在,很多大学校园都并非封闭的校园,而成为了很多附近居民娱乐散步的场所,故大学校园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其安全保障义务和其他娱乐场所有所不同,自行在外游玩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以免受到不必要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