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3-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12月,华某因工作变动需要,想要租一间房子。后在中介广告中,华某发现了郑某的待租房屋,于是和郑某取得了联系。2018年1月,华某和郑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郑某的房屋,租期一年。一年到期后,华某觉得十分满意,于是和郑某在合同中约定了续租一年。然而就在续租还剩一个月就要到期之时,该房屋就因电路问题而导致火灾,火灾发生之后,华某无法居住该房屋,于是要求郑某返还租金,但郑某表示拒绝。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郑某表示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故华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华某表示,因火灾发生,故该租赁房屋并不能居住。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华某和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期和租金,且双方在合同到期之后又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续租了一年。然而在续住快到期之后,由于发生火灾故该房屋无法投入使用,故依据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郑某应当退还原告华某一个月的租金,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的责任,履行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