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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款擅自卖出他人设备?判赔15万!

2022-03-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魏某曾向朱某借款一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本息,然而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后,魏某却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返还借款本息。朱某多次向魏某追要款项,但魏某都表示拒绝,于是朱某从他人处了解到,魏某有一台设备存放在厂房内,于是朱某将该厂房内的设备当做废品卖出,并将所获款项一万元占有己有。后魏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朱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物权,故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魏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朱某赔偿魏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且根据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魏某曾向朱某借款,但借款到期之后,魏某却并未按时归还,于是朱某一气之下,将魏某存放在库房的一台设备卖出。故朱某的行为属于未经物权人的同意,擅自卖出他人所有的设备,其行为侵犯了魏某的物权,故魏某作为设备的所有人,有权要求朱某作出相应的赔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和他人发生借贷纠纷,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切勿采取私下变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免侵害他人的物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