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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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林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道路上,后由于驾驶不慎,林某和前方苏某的车辆发生了刮擦事故,于是林某和苏某下车进行交涉。然而林某和苏某二人的脾气暴躁,于是二人一言不合就开始动起手来,林某破口大骂,苏某则用手掐住了林某的脖子。林某一时呼吸困难,后集中力量用拳头击打苏某,将苏某击打在地,后苏某受伤,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然对苏某进行打击,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为了其自身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故属于正当防卫,遂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林某和苏某因汽车刮擦事故,一言不合而殴打起来。在二人互相殴打的过程中,苏某用手掐住了林某的脖子,导致林某呼吸困难,后林某进行反抗导致苏某受轻伤。林某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犯故意伤害罪,但其是为了自己的人身权利免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若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们可以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若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则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