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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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郑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中,后驾驶电动车的林某不慎与郑某相撞,郑某又与华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如此三车相撞,导致了郑某、华某受伤且三车受损的后果。另查明,华某为其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但郑某和林某并未给二人的摩托车进行投保。后三人协商赔偿不成,郑某和华某则将林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华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现行进行赔付,并表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后,可以就超出部分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郑某、林某和华某三车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且三车受损的后果,但在三人中,仅有华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可向相关责任人起诉追偿。
【瀛台律师提醒】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若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可以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可以行使相应的追偿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